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4:07:16
醉酒駕駛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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