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23:00:03
1、《待崗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規章制度。為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勞動管理力度,結合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待崗人員是指在機構調整或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競聘崗位或無科研任務而未予聘任的職工。待崗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按如下原則辦理:1.自列為待崗人員的下月起,三個月內工資待遇不變(不含績效津貼和項目負責人崗位補貼等款項),第四個月起,只發職務工資、醫藥補貼、托兒補貼、物價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工資款項(含今后新增的有專項經費支持的政策性補貼款項);若上述所發工資款項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2.若六個月內仍未聘任上崗,從第七個月起,按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發放。待崗人員暫由人事部門管理,其工資及行政關系轉歸所組織人事處。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