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1:29:13
法律分析: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第二十六條 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一)非法集資資金余額。(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