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1:09:13
二罪都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都以一定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主體均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其界限表現為: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眾存款的目的,其目的是運用公眾存款進行營利活動,如放高利貸或進行其它方面投資。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后罪侵犯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第三,行為方式不同,本罪須有使用詐騙方法和非法集資二行為特征,后罪表現為行為人規避國家對吸收公眾存款的監督與管理,不以使用詐騙方法為其構成要件之一?!缎谭ā返谝话倨呤鶙l,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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