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2:44:06
法律分析:車輛管理所。具有《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一)未銷售的。(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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