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4 19:27:03
律師分析。區別如下:(一)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押金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二)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方的款項。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提存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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