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31 02:51:01
撤回行政復議后還能再次申請復議,但是當事人不能使用同一事實和理由來申請。除非申請人能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的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也可以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來提出復議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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