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31 16:58:18
法律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如下: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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