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0 17:08:50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四款規定,對于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導致當事人或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導致特別重大損失,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并同時涉及上述行為,還要根據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定罪處罰,以處罰較重的規定為準。法律分析;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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