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4 18:11:3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一、行政拘留的特點;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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