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4 20:42:24
(一)行為保全的如何執行。由于行為保全的保全對象與財產保全不同,兩者在執行方式和措施上就存在較大差異。對于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手段,而行為保全一般是命令被申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新民訴法中對行為保全的措施末做立法規定,但法院可根椐案件需要而酌定,保全措施大體包括指定監管、禁止被申請人一定行為、強制被申請人實施一定行為等,裁判言詞可相應采用“指定監令”、“禁止令、”“強制令”等,這樣的稱呼與保全措施的內容比較符合,通俗易懂,便于公眾的理解和接受。對于行為保全的執行,應區別不同類型采取不同方式執行。通常,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又包括可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商娲男袨?,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協助通知書通知協助單位或協助義務人代為履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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