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5 18:43:12
加強公、檢、法的協調與配合,對“執行難”提前入手,注意審執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條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并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梢?,立法時,已經注意到這類案件的執行難。所以,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產及其孽息,應當及時依法追繳。對屬于被告人個人的財產,該依法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查封、扣押。當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也應當及時提供被告人的財物線索,以便執行。”也為上述的論述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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