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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1 14:59:59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2000年12月8日以法釋[2000]44號作出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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