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3 14:05:36
一般累犯是不可以判處拘役的。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一般累犯的條件,即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從這個定義上看,一般累犯是有刑度條件的,就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所以一般累犯是不可以判處拘役的。但是《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了特別累犯,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何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從這一點上看,對于刑罰的種類沒有特別的規定,是可以判拘役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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