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2 23:03:47
法律分析:臨時工屬于在職職工,在崗職工指在本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職工(包括臨時職工、外來勞動力)。和由單位派出學習、勞務及病(病假6個月內)、傷(工傷)、產假且仍由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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