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3 17:07:18
1、一般情況下,關于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