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6 12:01:14
發生醫療事故后,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160。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第三十七條 &。#160。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第三十八條 &。#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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