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犯罪記錄的人再次犯罪,構成累犯,不能適用緩刑,但雖然有犯罪記錄,但不屬于累犯情節,不適用緩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仍適用緩刑。緩刑的適用條件:
1、對象條件:緩刑僅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限制: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
3、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利影響。死刑緩期兩年的執行通常稱為死緩,而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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