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6 05:40:31
哺乳假期規定具體如下:1、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2、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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