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9 19:07:06
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要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結的婚,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合法,受法律保護,應該按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結的婚,而沒有領取結婚證的,雙方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而屬于同居關系,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一、事實婚姻如何正確認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雙方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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