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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9 01:58:42
收養證明辦理程序如下: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3、登記: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辦理收養養證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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