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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9 23:10:36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盜竊情節嚴重是指:盜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2輛(次)以上或者價值300元以上的。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的。使用專用工具或者技術性手段盜竊的。入室盜竊的。攜帶可能傷害他人的器具盜竊的。盜竊殘疾人、低保人員、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移民等款物的。盜竊其他公私財物,價值500元(貧困山區縣300元)以上的,或者盜竊數額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后果較為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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