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9 20:48:26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應聽取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意見,接受消費者監督。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監管是全方位的。消費者可以對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也可以就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問題提出意見。消費者可以監督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一方面,也可以全面監督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一般來說,商品和服務本身存在的問題,包括商品和服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是否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等。對可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有明確的警示,是否標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如何防止危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非現場方式購買商品的,除特定商品外,有權從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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