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賠償不起一般也不會被加重處罰的,如果作為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法院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慮從輕。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能力賠償的,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具體量刑:
1、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2、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3、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4、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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