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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59:11
“缺斤少兩”屬于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欺詐行為的處罰有以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稱缺斤少兩怎么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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