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6:13:55
離婚需要的流程和材料包括:一、協議離婚的,需男女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經過冷靜期的,即可依法領取離婚證;二、起訴離婚的,需準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起訴狀等材料,前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應依法進行調解、審理、裁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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