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27:59
城市行政管理部門(城管)管理。對未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在在道路的主次干道、小街巷及市場周圍非法占道經營、亂擺攤點、流動兜售以及嚴重影響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的行為,可向城管部門舉報。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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