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22: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生怕死、畏懼戰斗,擅自逃離戰斗崗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秘密脫逃的。(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脫逃的。(3)在戰斗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脫逃的。(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徽章和袖章的。(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脫逃的。(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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