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8:16:31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可以追究兩次刑事責任。依據是刑法原理中的一事不再罰原則,這個原則最早由行政法領域中所采用。后來引入刑法中,但這個原則指的是法院對一個案件事實進行過判罰之后,不得再以其他罪名再次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發現漏罪,只要沒有過追訴時效,也是要處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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