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7:37:44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飲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一、投毒毒死狗判幾年。這要看投毒者的投毒目的、投毒方式,投毒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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