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11 07:50:31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準死緩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四)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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