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6 09:27:53
法律分析。(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心功能長期在3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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