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21:50:47
法律分析:延期審理原則上計入審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審理都計入審限,具體不計入審限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