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20:08:24
法律分析:需要提前和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與你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可以通過與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單方書面通知辭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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