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20:13:03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時,第七條規定,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服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3)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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