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14:00:13
學校強制要求學生實習,尤其是學校強制安排實習單位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學校要求學生去實習,是雙方自愿的選擇,而不是強制的措施。學校跟用人單位有勞動協議那也是學校和用人單位簽署的,而并不是學生跟用人單位簽署的,所以學校無權強制學生去實習。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學生可以向當地的教育部門進行反映。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三)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四十五條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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