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14:09:55
律師解答。1、公司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后應及時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表決通過公司解散決議。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天內公司即應成立清算。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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