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16:53:44
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法院是不會進行調解的,但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人協商,讓申請人取消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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