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07:45:21
法律分析:員工工作滿十年主動離職,勞動者主動離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用人單位不需要補償勞動者,需要依法結清勞動者工資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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