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03:00:16
法律分析:對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司法解釋對不當得利的返還標的、返還范圍也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但對不當得利的規定過于原則,對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未做區分,沒有明確的受益人主觀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司法解釋中對“返還不當利益”的界定不完備,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釋不明確?,F行法規價格償還的計算方法,善意受領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時免除的返還義務以及轉得人的返還義務等未作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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