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08:21:23
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程序的規定內容。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2.開展實地調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和證據保全。3.確認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在調查確認中,對拒不在調查表中簽字確認的,由被征地所在鄉(鎮)、村、組有關人員簽字見證調查結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攝像等取證方式,并將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地補償的依據。4.告知聽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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