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10:14:22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合作關系,是沒有誰比誰地位高一些。用人單位支付薪資,勞動者出賣腦子和體力。雙方的合作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樣可以保證雙方的利益,如果有一方違約了,那么至少另一方的權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一、勞動雙倍經濟補償金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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