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10:31:10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滿16周歲的人不是本罪的主體。2.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應該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我國著名刑法學者趙秉志教授認為,此處的故意應該界定為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他認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者在實施此種行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組織行為和出賣行為的順利進行。組織行為在本質上對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積極的態度,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對危害后果積極追求的心態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則持的是一種“聽之任之”的心理態度,與“組織行為”的積極性相沖突。筆者也贊成趙秉志教授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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