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3 08:3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規章為:“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第六十九條關于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規章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章可以字面理解為:有限合伙企業可以通過特別約定將有限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此部分合伙人可以為除有限合伙人外的所有或部分普通合伙人或除部分普通合伙人外的部分合伙人和所有或部分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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