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5 08:54:02
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規定:無效的婚姻有一方重婚的;結婚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效力待定一般是指可撤銷的婚姻,主要是指因脅迫結婚或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隱瞞的情形。如果沒有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婚姻關系就是有效的?!痉梢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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