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5 07:03:10
法律分析:1,首先試用期最長是6個月,你們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違反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2,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名義要求勞動者交付各種押金和收取各種雜費。3,主動辭職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教育局無權扣押你的檔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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