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12:59:22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內容不限。本罪是針對那些當場查獲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為人拒不說明持有毒品的目的、來源,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或窩藏毒品的行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目的,則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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