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11:04:23
一、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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