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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11:23:39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的協議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制作的調解書,如果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屬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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