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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4 13:10:10
法律分析:辭職時年假沒休完,用人單位應折現支付。當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該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現計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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